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705民初5421号
原告:厦门必信新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海景东路12号三层E35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4TMR068。
法定代表人:代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拓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拓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蓝创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孵化二巷155号(光电产业园第一加速器)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077992327N。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必信新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蓝创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厦门必信新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厦门必信新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