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嘉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22民初7827号
原告:***,男,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扬,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男,198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告:河南创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安阳市。
法定代表人:尚海民。
被告:郑州红枫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中牟县。
法定代表人:胡毛意,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创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创青园林公司”)、郑州红枫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红枫绿化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扬,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河南创青园林公司、郑州红枫绿化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93000元并按照月息二分的标准自2020年6月25日计算违约金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2、判令被告河南创青园林公司、郑州红枫绿化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郑州红枫绿化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将河南省中牟县森林公园建设工程项目三标涉案工程发包给河南创青园林公司,河南创青园林公司将该工程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将相应的涉案工程给了***,***与原告于2020年4月10日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投入人财物进行了施工,2020年6月25日***向原告出具工程款欠条一份,承诺支付工程款时间和违约金计算方式。2020年7月16日,**在***支付承诺基础上承诺2020年8月15日付清工程款。后经原告多次催促,四被告均没有支付相应款项,原告现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2020年4月10日经过张超介绍,原告给***做公厕,本来一个35万元,双方签订的有合同。当时关系不错,签订合同时***没有看,原告说签的合同和***与**签订的合同一字不差,所以***就签了字。原告干活期间,钱确实没有到位,这是事实,但是,原告把四个公厕主体干完以后,不干了。按百分之四十应付给原告56万元,但是,原告把主体干出毛病,上面的顶没有走线盒和线管,第四个厕所柱子打弯七八公分。发现问题之后,开始和原告协商,给原告出10万元,让原告继续做,原告不愿意继续做。***没办法开始干剩余的活,原告把顶打裂了,漏着钢筋,***又维修维修,***给原告转5万元,原告干的工程不合格,剩余127830元未支付给原告。因为顶不合格,扣除一万元工钱,只同意再给原告127830元。
被告**辩称,**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原告让**付钱不合理,不同意给。
被告河南创青园林公司未答辩。
被告郑州红枫绿化公司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20年4月10日,**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载明:“甲方:**,乙方:***,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河南省中牟森林公园建设工程项目公厕部分,2、工程地点:中牟,3、结构层次:框架结构,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为依据,4、承包数量:八座,5、工期:工期为六个月。二、乙方承包方式与内容,……4、承包单价:35万元/座。三、付款方式,1、按单座公厕支付,每完成一座公厕图纸设计的主体部分施工内容,经双方确认后10日内支付每座工程款的40%;待一座公厕图纸范围内全部施工内容完成后10日内支付至每座工程款的80%;待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支付6万元;余下1万元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后30日内一次付清,不含利息”。
同日,***与***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载明:“甲方:***,乙方:***,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河南省中牟森林公园建设工程项目公厕部分,2、工程地点:中牟,3、结构层次:框架结构,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为依据,4、承包数量:八座,5、工期:工期为六个月。二、乙方承包方式与内容,……4、承包单价:35万元/座。三、付款方式,按单座公厕支付,每完成一座公厕图纸设计的主体部分施工内容经双方确认后3日内支付每座工程款总工程款的40%;二次结构全部施工内容完成后3日内支付至每座工程款总工程款的80%;待竣工验收合格后3天内支付6万元;余下一万元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后3日内一次付清,不含利息”。
2020年6月25日,***向***出具欠条一份,欠条的主要内容为:“今欠***中牟湿地公园1号、2号、6号、12号公厕共4座公厕主体款,每座14万元共计56万元,已支付67000元,余款493000元,10天内支付余款,如不按时支付每月按2分的利息支付”。***向***出具欠条后,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0000元。
2020年7月16日,**向***出具欠条一份,欠条的主要内容为:“今欠***湿地公园基建三标公厕主题工程款420000元,(公厕为1#2#6#12#)主体款。保证8月15日前付清所有款项,如违约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支付利息,所有款项到位、再进行下一步工程”。
2020年5月16日至2020年9月25日期间,***分多次共计收到**工程款56万元。
庭审中,原告及被告***、**均表示,合同签的是八个公厕,但是原告实际施工四个公厕。原告***表示施工完成主体部分,原告施工的工程量价款为56万元。被告***、**均表示,原告施工四个公厕的工程款56万元**已经支付给了***。被告***表示原告的工程款应当扣除替原告支付的商砼款、租金、电费、押金、管理费等费用,原告均不予认可。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付原告工程款未付,向原告出具欠款手续,***应当向***支付欠付工程款。故***要求***支付工程款2930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予以支持。综合考虑本案具体情况,本院认为,原告与***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本院酌定调整为按原告起诉时2020年10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上浮50%计算违约金(自2020年7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辩称只同意给原告127830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款,河南创青园林公司、郑州红枫绿化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与**、河南创青园林公司、郑州红枫绿化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均表示,原告施工四个公厕的工程款56万元**已经支付给了***。故原告的该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二十九万三千元及违约金(按原告起诉时2020年10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上浮50%计算,自2020年7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可直接将应履行款项转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周口市项城市支行,账号62×××65。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95元,减半收取284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
审判员  唐慧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晨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