堀场(中国)贸易有限公司

某某与堀场(中国)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1民终94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堀场(中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东一路438号天马大楼5楼D部位。
法定代理人:中村忠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曼,女,堀场(中国)贸易有限公司人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翔,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堀场(中国)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32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12月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减半收取五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 悦
审判员 张 瑞
审判员 王丽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高天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