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新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长春市新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吉林恒辉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291民初201号

原告:长春市新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解放大路**号吉宇大厦**座**室。

法定代表人:李禹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磷,吉林雪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哲铭,男,长春市新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辉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区汽车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仲柏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岳章,吉林待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新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辉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新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新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新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31元由原告长春市新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强

审 判 员  吴 琰

人民陪审员  李长勇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春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