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903民初2570号
原告:西安某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洋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中市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中市巴州区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西安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巴中市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1日立案。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西安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66元,减半收取4533元,由原告西安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