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昱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衡阳长城加气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湖南昱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湖南昱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安仁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1028民初1690号 原告:衡阳长城加气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昱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青年大道509号农业科技研究所18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湖南昱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安仁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仁县永乐江镇五一北路。 负责人:***。 原告衡阳长城加气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昱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湖南昱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安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衡阳长城加气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南昱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湖南昱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安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衡阳长城加气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自己的诉讼请求是行使自己的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长城加气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昱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湖南昱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安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按减半收取了275元,由原告衡阳长城加气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