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5)湘3101执保877号
湖南某永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首某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湖南某永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吉首某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经申请人湖南某永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本院于2025年7月17日作出(2025)湘3101民初25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吉首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70000元。本院2025年7月2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5年7月28日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以5070000元为限冻结了被申请人在湖南吉首某有限公司营业部820******0021账户的存款,实际冻结金额2410.46元,冻结期限为2025年7月25日至2026年7月25日。
至此保全案件办理完毕。根据《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25)湘3101民初2506号民事裁定书部分保全结案;
二、申请人申请继续冻结的,应在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二〇二五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