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5)湘3101执保2201号
吉首市永金建筑器材租赁部、湖南乾城永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吉首市永金建筑器材租赁部申请湖南乾城永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经申请人吉首市永金建筑器材租赁部书面申请,本院于2025年11月5日作出(2025)湘3101民初53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乾城永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5,000元。本院2025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5年11月12日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网络查控。冻结了申请人名下多个账户,实际冻结资金64,869.40元,冻结期限为2025年11月12日至2026年11月12日止。
至此保全案件办理完毕。根据《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25)湘3101民初5335号民事裁定书部分保全结案;
二、申请人申请继续冻结、查封或扣留的,应在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冻结、查封或扣留的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