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206执1975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展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人民南路13号金湾实世纪广场161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322610194C。
法定代表人:韦玲。
被执行人:***,男,1996年07月06日出生,住所广西柳州市柳江区。
关于广西展霖建设有限公司与***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桂0221刑初55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退赔被害人广西展霖建设有限公司255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广西展霖建设有限公司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2550元。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已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等待执行条件成就后,再重新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韦彰生
审判员 唐建平
审判员 陈 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曾丽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