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展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展霖建设有限公司、苍梧县中等专业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桂0406执84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西展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人民南路13号金湾世纪广场161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322610194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苍梧县中等专业学校,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龙城东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0421675021651W。
法定代表人:***,校长。
申请执行人广西展霖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苍梧县中等专业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0406民初4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1.向申请执行人广西展霖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14,323.8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工程款414,323.86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3,928元。因被执行人一直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西展霖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苍梧县中等专业学校应分担申请执行费6,174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苍梧县中等专业学校名下有足额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已于2021年12月13日扣划被执行人苍梧县中等专业学校银行存款共计453,330.13元,将447,156.13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缴纳申请执行费6,174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1)桂0406民初4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执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华汉武
审判员甘宇
审判员高志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