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0406民初454号
原告:广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人民南路13号金湾世纪广场161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322610194C。
法定代表人:韦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巧练,广西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梧县中等专业学校,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龙城东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0421675021651W。
法定代表人:陈日柱,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广西东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日期:2021年4月20日。
开庭日期:2021年5月20日。
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414,323.8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2,687.1元。(利息计算方式:以414,323.86元为基数,按2019年11月20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15%计算,暂从2019年12月10日计至2021年3月29日,共计475天,414,323.86元×4.15%÷360天×475天=22,687.1元,利息应计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事实与理由:被告作为招标人对苍梧县中等专业学校苍梧县2014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进行施工招标。2016年9月22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价为3,166,414.32元,中标范围为框架结构地上5层的土建和安装工程,承包方式为综合单价固定、总价固定。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2016年10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签约合同价为3,166,414.32元,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总价合同包含的风险范围:除涉及变更以外(含发包人要求增加的工作内容的)的风险。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进度款按月支付,付款金额为当月确认实际完成工程量款项的80%。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工程结算,报梧州市财政评审并经建设单位确认结算价后支付到结算总价的95%,工程结算价款的5%作为质量缺陷保证金。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收到财政结算确认通知之日。缺陷责任期:12个月,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施工内容。2018年6月30日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合格。2019年12月10日完成结算造价审核,结算审定造价为3,111,700.02元。被告己支付工程款2,697,376.16元,尚欠工程款414,323.86元。2020年12月30日原告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向被告申请付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19年12月10日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2019年6月30日缺陷责任期满应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即结算总价的5%。现被告拒绝付款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答辩意见:被告没有拖延工程结算款,该工程根据合同的约定,是210天完工,但是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是长达20多个月,并且原告方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竣工材料包括工程施工图、竣工图、图纸设计变更、隐蔽资料等给被告,被告没有收到原告的竣工结算申请书及相关的申请资料,根据合同的约定,工程款的审核、支付需要承包人即原告提供资料给监理机构进行申报,再向被告申请,由被告呈报政府财政部门审定,收到财政审定及拨款后才签发支付证明,支付的前提是需要原告提供发票且财政拨到款后三天后支付。被告没有收到原告的任何材料,也没有经过监理的审查,财政也没有拨款到被告的账户,原告也没有开具发票,等等一系列证明付款的条件尚未成就,被告没有逾期付款,被告不应该承担逾期利息。
查明事实:被告作为招标人对苍梧县中等专业学校苍梧县2014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进行施工招标,原告广西**建设有限公司参与投标。2016年9月22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价为3,166,414.32元;中标范围为框架结构地上五层的土建和安装工程;承包方式为综合单价固定、总价固定;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工期为210日历天。2016年10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苍梧县中等专业学校苍梧县2014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框架结构地上5层的土建和安装工程,建筑面积约2,358平方米,具体详见发标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210天,计划开工日期为2016年10月5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7年5月2日;质量标准为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签约合同价为3,166,414.32元;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进度款按月支付,付款金额为当月确认实际完成工程量款项的80%。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工程结算,报梧州市财政评审并经建设单位确认结算价后支付到结算总价的95%,付款前,承包人需先提供完税发票。工程结算价款的5%作为质量缺陷保证金,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一年(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计起),期满后1个月内退回,不计利息。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如工程出现质量问题,致使发包人受损的,发包人无须退还工程质量保险金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变更工程结算后支付)。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为竣工验收合格后60天内;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收到财政结算确认通知之日。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施工内容。2018年6月30日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并出具了《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2019年12月10日由广西工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结算造价审核,并出具《苍梧县中等专业学校苍梧县2014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结算造价审核报告书》,审核结论为苍梧县中等专业学校苍梧县2014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结算送审的造价金额3,412,129.18将其虚列冒算的成分扣减后,审核的造价金额为3,111,700.02元,核减金额300,429.16元。被告己支付工程款2,697,376.16元,尚欠工程款414,323.86元。2020年12月30日原告按要求提供申请表、申请报告等相关材料向被告申请付款,但被告仍然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
本院意见: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苍梧县中等专业学校苍梧县2014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广西**建设有限公司对苍梧县中等专业学校苍梧县2014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工程进行建设施工,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约束,双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其义务。原告按合同约定按时完成全部工程量,工程质量经验收合格,而且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以未收到原告的竣工结算申请书及相关的申请资料为由,未按合同约定,在验收合格后付清工程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并从出具《苍梧县中等专业学校苍梧县2014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结算造价审核报告书》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主文:被告苍梧县中等专业学校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广西**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14,323.8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工程款414,323.86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7,856元,减半收取计3,928元,由被告苍梧县中等专业学校承担。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卢 笙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黎嘉怡书记员陀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