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正泽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某某(辽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281执保476号
申请保全人:辽宁正泽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先农坛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769554504J。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辽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三台乡娘娘宫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MA106TH09R。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辽宁正泽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辽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辽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名下账户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