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103民初23247-1号
原告:辽宁正泽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艺路19-3号1-2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769554504J。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德帮仲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辽宁欧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法库辽河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辽宁正泽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欧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