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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鑫国泓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众益诚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4民初4898号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清镇路93-1号533。
法定代表人:王元元,职务:经理。
被告:沈阳众益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先农坛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李亿岫,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众益诚工程有限公司、***、李亿岫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81元,减半收取2390.50元,由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郭福强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雷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