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404民初12728号
原告:***,女,197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钦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中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中昊大厦综合楼20层022011-022012。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诉被告内蒙古中森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