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782执4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8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被执行人:青岛联众建设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08号办公楼二楼办公区2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2016)鲁0782民初457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联众建设劳务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987457.36元。本院于2020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已于2020年1月3日、2020年5月13日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地产、有价证券等,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2、于2020年3月12日委托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青岛联众建设劳务承包有限公司进行不动产登记查询,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另经本院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5、本院通过现场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提供资金进行悬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鲁0782民初457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