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215执恢23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青岛市黄岛区号。
被执行人:青岛联众建设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223号。组织机构代码:79081848-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7年4月3日出生,汉族,青岛市市南区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联众建设劳务承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2民终12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依法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及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2016)鲁02民终12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江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