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215执恢153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青岛联众建设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233号,组织机构代码:79081848-X。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联众建设劳务承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民终29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鲁0282执410号,于2019年6月27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于2021年12月2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及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2016)鲁02民终290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