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天门市供电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天门分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9006民初716号
原告:***,男,195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门市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天门市供电公司。住址:天门市竟陵办事处钟惺大道。
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天门分公司。住址:天门市竟陵镇钟惺大道。
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文学泉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文学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天门市供电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天门分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6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8.9元,减半收取869.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