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天门市星星商务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天门分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9006民初2148号
原告:***,男,197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门市星星商务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文苑一路天门新城嘉华御景湾小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文学泉律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天门分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钟惺大道。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天门分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钟惺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天门市分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钟惺大道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5:天门市广电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门市钟惺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天门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天门分公司、天门星星商务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门分公司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3元,减半收取计23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