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9006民初2703号
原告:**,女,200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天门分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镇钟惺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天门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2023年6月5日,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