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陆丁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陆丁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等与上海伟梦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0民初20642号 原告:上海陆丁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裕安镇裕强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海芙澜机电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78651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伟梦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南芦公路1755弄43号1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陆丁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海芙澜机电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伟梦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由于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