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003民初2732号
原告:武汉某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南区纱帽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悟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8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
被告:***,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
原告武汉某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6日立案。原告武汉某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24元,减半收取计10012元,由原告武汉某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