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3执11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铁能建工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中心(14)1单元15层2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金台大道7号院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6953087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贵州铁能建工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与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贵阳仲裁委员会于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筑仲调字(2023)1966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贵州铁能建工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33916.7元,执行费3409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确认本案欠付案款为227221.20元(包含执行费3409元),被执行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交纳227221.20元,本院已将案款223812.2元支付至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综上,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5)陕03执11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