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102民初24677号
原告:***,男性,汉族,1966年4月19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园路601号甘肃省商会大厦B座25-26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深圳市创东方**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竹子林求是大厦西座1206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创东方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创东***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水线路2号增1号***金融区服务中心410房间。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创东方投资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创东方**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创东***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8日立案。2023年11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创东方**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创东***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