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58310号
原告:北京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黑庄户乡大鲁店二村东3号。
法定代表人:武晓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飞燕,女,北京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城关镇三角城村三角城社398号。
法定代表人:姚革显。
原告北京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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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孙雪婷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焦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