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兰州某某包装彩印有限责任公司、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23民初4372号之一
原告:兰州**包装彩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九州大道6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224447514F。
法定代表人:王毓全,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甘肃融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甘肃融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三角城乡三角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7127751385。
法定代表人:马红富,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兰州**包装彩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兰州**包装彩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包装彩印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包装彩印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19元(已减半),保全费2433元,合计5952元,由原告兰州**包装彩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崇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陶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