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弘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123民初2420号
原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榆中县城关镇太白东路3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23057596159X。
法定代表人:王建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兴隆,男,汉族,1984年10月4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住榆中县。
被告: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榆中县三角城乡三角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7127751385。
法定代表人:马红富,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原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以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71元(已按减半收取),由原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娟娟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