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塑料研究所有限公司

大连塑料研究所有限公司与北川羌族自治县禹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地球卫士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26民初2513号

原告:大连塑料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周家街**。

法定代表人:孙成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涛,辽宁诚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川羌族自治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永昌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国章,四川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吉,四川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地球卫士环保新:地球卫士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汪清县工业集中区金城街8号

法定代表人:霍兴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信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住所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汪清县工业集中区金城街8号

法定代表人:惠馨,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地球卫士(北川:地球卫士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住所地: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永安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霍兴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刘晓红,女,汉族,1969年9月2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告:霍兴林,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蒙古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原告大连塑料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川羌族自治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地球卫士环保新、地球卫士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限公司、地球卫士(北川、地球卫士料有限公司、刘晓红、霍兴林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北川羌族自治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另案追加被申请人宋旭等人为被执行人,并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自动履行。故被告北川羌族自治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申请撤回追加大连塑料研究所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原告大连塑料研究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塑料研究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以准许。被告北川羌族自治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追加大连塑料研究所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系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塑料研究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800元,减半收取55900元,由原告大连塑料研究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钟 华

审判员 张陈俐

审判员 刘 晓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景田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