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127民初211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瑞洋液压元件有限公司,地址:景县景州镇张戈侯橡塑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MAO7U77K4W。
法定代表人:陈洋,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大连塑料研究所有限公司,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周家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1185746757。
组织机构代码:11857467-5。
法定代表人:孙成伦,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河北瑞洋液压元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塑料研究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作出(2018)冀1127民初2113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大连塑料研究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7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房产、地产、车辆予以查封。河北瑞洋液压元件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大连塑料研究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保全的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大连塑料研究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及其名下房产、地产、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文涛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