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127民初2113号之一
原告:河北瑞洋液压元件有限公司,地址:景县景州镇张戈侯橡塑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MAO7U77K4W。
法定代表人:陈洋,该公司经理。
被告:大连塑料研究所有限公司,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周家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1185746757。
组织机构代码:11857467-5。
法定代表人:孙成伦,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瑞洋液压元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塑料研究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原告河北瑞洋液压元件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大连塑料研究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瑞洋液压元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50元,减半收取计4175元,财产保全费2870元,共计7045元,由原告河北瑞洋液压元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文涛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