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塑料研究所有限公司

大连塑料研究所有限公司诉浙江易天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0211执保5号
原告大连塑料研究所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出口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塑料研究所有限公司诉被浙江***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浙江***出口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18,78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原告为此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浙江***出口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8,78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二、查封原告大连塑料研究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8,78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廷山
人民陪审员  孙香凤
人民陪审员  王传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矫文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