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塑料研究所有限公司

宁波市镇海百纳工艺品有限公司与大连塑料研究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宁波市镇海百纳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工业区盛兴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王萍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吉力,该公司总经理,系王萍慧之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兴,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塑料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周家街11号。
法定代表人:孙成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厚诚,辽宁诚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市镇海百纳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塑料研究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宁波市镇海百纳工艺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到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镇海百纳工艺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宁波市镇海百纳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长洪磊
代理审判员赵淼
人民陪审员胡赛珍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余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