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住总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厦门住总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2民终18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1年2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德化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住总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0号2C1单元。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厦门住总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3民初22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法适用独任制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