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巨龙风机有限公司

原告山西巨龙风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802民初5104号
原告:山西巨龙风机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芹,山西大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原告山西巨龙风机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巨龙风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7元,减半收取计319元,由原告山西巨龙风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永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严雪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