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802民初7398号
原告:山西巨龙风机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芹,山西大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山西大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海波,男。
被告:中交路桥华东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巨龙风机有限公司诉被告甘海波、中交路桥华东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巨龙风机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巨龙风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巨龙风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72元,减半收取1686元,由原告山西巨龙风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存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