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汝南县某某商砼有限公司、驻马店市黄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7民终27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汝南县某某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南县。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市黄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千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汝南县某某商砼有限公司、驻马店市黄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2024)豫1727民初3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也未向法院申请减缓免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