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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某公司、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11民初6400号 原告:无锡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无锡某公司诉被告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9日立案受理。 原告无锡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结欠的工程款585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以585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4年1月10日为1041.06元);2、判令确认原告对本案所涉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事实与理由:2022年5月11日原被告签订《承包合同双包》由原告承接关于中海第一实验园(中海三期幼儿园)项目空调采购及安装施工,暂定合同价为148813.25元。原告根据施工合同的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进行施工,于2022年6月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被告承包的项目也已于2022年竣工。2023年7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最终审计结算价格表,核定原告工程款项为122500元。按照合同6.7.1约定,被告已完成内审,原告的质保期限也已届满,付款条件已成就,被告应于2023年7月8日支付原告100%工程款项,但截止目前为止,被告仅支付64000元,支付比例为52%,剩余58500元未支付。原告多次讨要,被告均以资金有问题为由一直拖延支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案涉合同所载明的内容,案涉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经查本案所涉工程所在地位于无锡市新吴区××街道,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应当移送至工程所在地法院即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