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同州建设有限公司

范某;刘某;李某;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冀0629民初593号 原告:***,男,196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萝北县。 被告:***,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 被告:北京同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瑞和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同州建设有限公司、河北瑞和德贸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八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