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福(北京)城市更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筑福(北京)城市更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总队执勤第五支队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18346号
原告:筑福(北京)城市更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5819室。
法定代表人:董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娜,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总队执勤第五支队,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寺甲28号。
负责人:王雪峰。
原告筑福(北京)城市更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总队执勤第五支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筑福(北京)城市更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限期内预交诉讼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筑福(北京)城市更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真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冠中
书记员  周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