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106民初885号
原告:海南嘉元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椰海大道361号海口林安智慧物流商城二期专业市场29栋129-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A90MRW7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省冠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宇街道金垦路41号金湖壹号13栋2单元25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5TWYDU8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海南嘉元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省冠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原告海南嘉元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嘉元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海南省冠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处分其诉权的体现,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嘉元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5.04元,减半收取计247.52元,由原告海南嘉元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