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冠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省冠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琼9002执1673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省冠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海垦街道滨涯***国际2号楼6层2-605。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赤东镇童畈村十组。 被执行人:***,女,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世纪大道8号***北区B1栋13D房。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省冠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3)琼9002诉前调确92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赔付代为支付的工程款项及产生的诉讼费用、违约金合计1354373.11元,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35437.31元、保全保险费2031.5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96841.98元;二、负担本案执行费17368.42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发参与分配函至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3日将128972.76元划拨给申请人指定账户,于2023年10月30日将17368.42元划拨至海南省财政厅账户,用于缴纳本案执行费。剩余部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 本院遂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工商股权、不动产、车辆、金融理财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向琼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琼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3.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辖区法院委托调查其财产状况,该法院书面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4.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5.经本院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琼9002诉前调确92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核:** 撰稿:** 校对:*** 印刷:*** 琼海市人民法院 2024年2月8日 (共印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