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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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琼9002民初2563号
原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街道***12号万国商厦16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省冠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海垦街道滨涯***国际2号楼6层2-60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省冠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0月26日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701元,减半收取17350.5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合计22350.5元,由原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财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