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海南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海南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0111民初5027号

原告:***,男,197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武汉科技大学教师,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湖北鼎力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富,湖北鼎力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海南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营业场所:武汉市洪山区纺机路20号。

负责人:陈秉联,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雨洋,该分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丹宁,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海南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2号龙珠大厦21层

法定代表人:张瑞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丹宁,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海南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海南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晖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富,被告海南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雨洋、秦丹宁,被告海南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丹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破坏原告房屋的地坪及相关部位;2、被告赔偿原告因恢复被破坏地坪及相关部位的总费用50000元(包含改造水管费用、室内厨柜拆除、订制、安装新厨柜费用、地坪及相关部位恢复成本费、施工人工费等);3、被告修剪原告房屋周边3棵梧桐树和4棵香樟树的树枝以保障原告的采光权并恢复开挖处散水坡及绿化景观;4、被告赔偿因侵害给原告造成的损失30000元(包括误工费、因厨房无法使用增加生活开支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5、原告无需向被告交纳从2018年2月1日起至原告房屋地坪及相关部位恢复完好时止的物业管理费;6、海南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海南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上述全部义务承担连带责任;7、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7年5月,原告一家入住本案武昌区纺机路20号明珠嘉园(美林青城)9栋1单元1层1号房屋。被告海南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担任原告入住小区的物业管理等。

原告入住房屋后,从2008年开始,原告房屋的厨房排水主管道经常堵塞,出现污水倒灌进厨房数十次,导致厨房臭气熏天、厨柜泡水变形腐烂,每次物业公司都是在污水倒灌业主投诉后才予疏通,但不到一个月就又会堵塞,对原告家造成严重精神和财产损失。原告被逼无奈只好自费买材料改管成通过附近的洗衣机排水管排放自家厨房污水。但一段时间后,同楼栋的二楼开始倒灌污水,二楼被水淹也导致原告家厨房顶严重受损。二楼出现多次灌水后,物业公司为疏通管道,在原告家厨房窗户外开挖砌筑检修井,但随后污水从检修井溢出,物业公司对该问题视而不见,不予处理,任由污水横流,臭气熏天,导致原告家多年夏天无法开窗透风,绿化带被污水毁坏。2017年11月,二楼忍无可忍后也自费请人改管。但是,三楼又出现被淹情况。投诉到物业,物业决定用小区的公共收益改造排水主管。但是,由于物业公司的相当不专业,没有请专业施工人员,没有进行专业排水设计,在没弄清楚房屋底层结构的情况下粗暴动工。物业公司的施工方案违背房屋设计,导致原告家地坪的填充层出现下渗,导致原告家厨房下出现中空。更令人气愤的是,因方案问题,导致施工搁置,但物业公司却将问题放任不管。原告多次找物业公司交涉此事,物业公司完全无视原告的合法合理要求,不予处理。综上,被告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故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海南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辩称,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原告行使权利范围已超出其所有的专有部分,原告提供的产权证可以证明其是美林青城9栋1单元1层1号房屋的所有权人,但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照片可以证明物业施工范围在原告房屋外。本案诉讼标的的对象是争议地坪,是不动产,原告要求两被告排除妨害只能是基于物权。在2018年,9-1-301业主张华提出申请要求彻底解决其房号的厨房排污管道后,海南珠江物业武汉分公司即征询该房号的全体业主意见,原告也在《西区厨房主下水管改管预算》文件里签字同意改造。故被告进行厨房主管道维修事项,事前已告知原告,并就其预算方案已征得其书面同意,不存在侵犯其权利。即使原告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物权实际受到损害是被告造成的,其起诉无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原告已自认其损失的加害方并非被告,原告的诉讼请求与被告无关。被告已全面履行了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义务,在本案中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原告起诉目的构成恶意诉讼,存在意图通过诉讼逃避物业费缴纳的可能。原告的诉讼请求涉及不同法律关系,不能合并审理,其起诉目的不明,起诉无据,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告海南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同意被告海南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意见。原告要求被告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案诉权是物权请求权,而原告主张的连带责任是债权承担方式,二者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不存在法律竞合。被告总公司不是本案适格当事人,二被告均领取不同营业执照,是各自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涉案房屋坐落于武昌区纺机路20号明珠嘉园(美林·青城)9栋1单元1层1号,原告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告海南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实际由被告海南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进行管理服务)。2008年开始,原告房屋的厨房排水主管道经常出现堵塞、污水倒灌进厨房的现象,在接业主投诉后,被告海南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也对排水主管道进行了疏通,但未能解决根本问题。后原告自行将厨房排水管道进行了改造,通过洗衣机排水管排放自家厨房污水。但随后又出现二楼、三楼陆续倒灌的现象。2018年1月25日,在征得包括原告在内的业主同意的情况下,被告海南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决定启用业主公共收益对整个楼栋的排水管道进行改造。2018年2月1日上午,被告海南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组织人员在原告房屋外进行施工。当天中午原告发现后,认为被告施工造成自家厨房地下层出现下渗、中空,遂阻止了被告方的施工。因对有关事宜原、被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故提起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要求被告进行垂直回填,并申请对回填费用及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另查明,2020年6月被告海南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曾以原告拖欠物业管理费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判决原告向被告海南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支付2016年4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4539元,该判决已生效。

本院认为,本案纠纷因被告海南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对原告居住楼栋的排水管道进行改造施工而引发,其焦点问题是被告的施工行为对原告房屋的物权是否构成侵害。2018年2月1日上午被告海南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当天中午,原告发现后认为被告的施工行为对自家厨房的地下层造成影响,遂阻止施工,被告也停止了施工。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破坏原告房屋的地坪及相关部位的诉讼请求,事实已不存在,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的施工行为对原告厨房的地下层造成一定影响,但并未发生损害的后果,原告也并未采取恢复的措施,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恢复被破坏地坪及相关部位的总费用500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要求进行垂直回填,并申请对回填费用及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对恢复原状所采取的措施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必然性的存在,故对其评估申请本院不予准许,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但被告作为施工行为人,应当及时恢复原状;对原告要求被告修剪原告房屋周边3棵梧桐树和4棵香樟树的树枝以保障原告的采光权并恢复开挖处散水坡及绿化景观的诉讼请求,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房屋周围的树木对其房屋的采光造成影响,同时也不能证明是因被告的施工行为造成,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恢复开挖处散水坡及绿化景观的诉讼请求,因其属于恢复原状的范围,故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侵害给原告造成的损失30000元(包括误工费、因厨房无法使用增加生活开支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的诉讼请求,因其并未向本院提交造成实际损失的证据,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无需向被告交纳从2018年2月1日起至原告房屋地坪及相关部位恢复完好时止的物业管理费的诉讼请求,因物业管理费属合同之债,而本案属物权纠纷,二者不存在竞合,且本院生效判决已判令由原告向被告海南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支付2016年4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4539元,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被告海南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为该原告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人,被告海南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接受其指派对小区的物业实际进行管理服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海南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海南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上述全部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海南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被告海南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对位于武汉市武昌区纺机路20号明珠嘉园(美林·青城)9栋1单元1层1号原告***房屋外的施工现场恢复至施工前的原状;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负担450元,被告海南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被告海南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共同负担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 晖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樊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