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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0105民初5898号之一
原告:***,女,1991年9月20日出生,住海口市秀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海南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昆北路2号龙珠大厦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2012855246。
法定代表人:张瑞斌。
原告***与被告海南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纪翔飞人民陪审员余海鸿人民陪审员伍小云
人民陪审员余海鸿人民陪审员伍小云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张芸诗
书记员李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