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宏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宏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尚明同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102民初11750号 原告:内蒙古宏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红山口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内蒙古尚明同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内蒙古宏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尚明同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内蒙古宏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宏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宏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7.88元(原告内蒙古宏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378.94元,由原告内蒙古宏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