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602民初9583号
申请人:杨某某,男,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山市杨林乡。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谭某某、胡某某、沈某、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某某谨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四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368,516元(暂计算至2024年10月24日),并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的四倍支付自2024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现申请人杨某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者其他等同价值的相关财产,并提供以下财产线索:(1)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林支行8201105XXXXXX50;(2)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在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某某谨置业有限公司处享有的工程款。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为本次保全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根据案件情况准予支持部分保全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杨某某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