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921民初5805号
原告:盐城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大视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
被告:某公司。
原告盐城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盐城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申请减、缓、免获批证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盐城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