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3民初4671号
原告:保定***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复兴西路福堡秀域商务楼26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MA07NYDE9A。
法定代表人:邱凯。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硕,河北保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千百辉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城东社区深南东路2028号罗湖商务中心20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543423Y。
法定代表人:周维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奎,男,汉族,1994年12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南召县。
原告保定***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千百辉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1月29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的申请,变更为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0000元。原告于2022年0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部分诉讼请求及申请撤诉均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人民币2626元,退回受理费人民币2601元)
审判员 邱昭霞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林晓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