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482民初189号
原告:河南澳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如云路与梅河路交叉口郑州恒丰科创中心1号楼2楼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65F4Q68。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汝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广成西路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4823580395839。
负责人:***。
原告河南澳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汝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河南澳鼎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澳鼎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澳鼎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27.24元,减半收取计3513.62元,由河南澳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